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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保护
中条林局营造林工程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4-15 10:51:52    作者:台头林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营造林工程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局范围内实施的各类造林、封山育林、幼林管护、森林抚育等工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林局成立营造林工程领导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设在生产科,各林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组长由场长担任,负责工程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安排部署工作。
    第四条  生产科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程管理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负责向上级汇报建设进展情况,负责作业设计的审核、上报、批复,以及现场督查、技术指导、检查通报等工作。
    第三章  任务计划下达
    第五条  各单位根据本场的营造林规划提报下一年度营造林任务计划,林局将省厅、省林管局下达的年度任务计划分解落实到每个林场,林场依据林局下达的计划任务落实地块,安排组织实施本年度营造林工作。
    第四章  规划设计及审批
    第六条  各项营造林工程作业设计由局设计队及局聘林场设计人员进行编制。计划任务下达后,林场技术人员依据有关设计规定和项目要求编制造林初步作业设计,报生产科批复后先行组织造林施工作业,局设计队和局聘林场设计人员编制作业设计初稿,经专家审核后报生产科,造林、封山育林、幼林管护等项目由生产科审核批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森林抚育项目采伐许可证由局资源科组织审报,采伐许可证批复后作业设计再由生产科进行审核批复。
    第七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项目要求和作业设计技术要求组织施工。已批复的作业设计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调整,由项目林场向局生产科、设计队提交变更申请,核准后由局设计队对作业设计进行变更设计,并报原批复单位批复。
    第五章  工程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对营造林工程的承揽采用内部招投标制,各单位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技术过硬,装备精良、施工可靠的专业营造林公司或个人承包造林、抚育工程。中标工程严禁转包和分包。
    第九条  实行施工队伍准入制度。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人员和施工设备,有从事营造林工程的业绩,营造林公司经营范围须包括营造林工程组织实施,具有林业部门认定的营林绿化资质、业绩优良的公司可以优先考虑。
    第十条  严格实行合同制度。工程建设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履约期限、施工范围、技术要求、双方责任、资金总量及支付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十一条  加强种苗管理。工程用苗由施工单位依据作业设计 苗木标准进行采购。本场或林局范围内的苗木优先使用,不得随意降低苗木质量等级,严格执行“四证一签”制度,把好选苗、起苗、包装、运输、假植、栽植关。
    第十二条  要大力推广和应用水平管整地、增效板覆盖、容器苗脱袋、阔叶裸根苗24小时浸泡、生根粉保水剂打泥浆、植物覆盖等组装配套技术,提高造林成活保存率。
    第十三条  要加强造林抚育技术与管理的分级培训和考核。每项工程开工前,林场技术人员要作出示范样地,理论结合现地进行培训,所有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施工作业。
    第十四条  落实工程管护措施。各工程单位要健全管护责任制,明确管护范围和管护责任,要加强巡护,对交通要道、人员活动频繁地段要设置警示标志,牛羊活动频繁地块要拉网封禁,鼠兔危害严重地块要采取植物遮盖等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加强工程督查。林局、林场项目负责人员要加强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各工程单位要成立安全领导组,按照“双层六查”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加强岗前培训,日常监督,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管理,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营造林检查实行林场检查验收、林局抽查、省级复查、国家核查四级检查制度。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成立营造林检查组报林局备案,具体负责本场承担的营造林任务的检查验收工作,贯彻实行“谁检查、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九条  造林、封山育林工程分工序检查、分工序验收,验收合格工程颁发由林局统一格式制作的造林施工合格证、造林质量合格证、造林抚育管护合格证、封山育林施工合格证、封山育林质量合格证、封山育林抚育管护合格证。
    (1)、施工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是指造林结束后,对造林的面积、密度、苗木质量、整地质量、栽植质量等各造林工序进行的检查验收工作,林场检查人员依据林局制定的检查验收办法进行检查验收,达到施工验收标准的,签发《施工合格证》,并提交检查验收报告报生产科备案。
    (2)、年度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是指对签发了《施工合格证》的造林经过一个生长季节后,对造林成活率及幼苗生长情况的检查验收工作,林场检查人员依据林局制定的检查验收办法进行检查验收,达到质量验收标准的,签发《造林质量合格证》,并提交检查验收报告报生产科备案。
    (3)、抚育管护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是指对签发了《施工合格证》的造林经过一个或几个生长季节后,对造林成活率及幼苗生长情况的抚育管护检查验收工作,林场检查人员依据林局制定的检查验收办法进行检查验收,达到质量验收标准的,签发《抚育管护合格证》,并提交检查验收报告报生产科备案。

    (4)、竣工验收:为项目的最终验收,验收的年限一般按照人工造林3年,封山育林、飞播造林5年进行,具体以作业设计确定的年限为准。对签发了《造林质量合格证》、《抚育管护合格证》的造林地进行的检查验收工作,主要检查内容为造林的保存率,达到验收标准的,由林场检查组依据林局制定检查验收办法,签发《造林竣工合格证》并提交检查验收报告报生产科备案。
    第二十条  森林抚育工程结束后,由林场检查人员按照林局制定的检查验收办法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小班出具《森林采伐作业验收单》,提交检查验收报告报生产科备案。
    第二十一条  林场检查验收结束后,检查验收报告及时报林局备案,林局适时组织局级抽查,对抽查不合格小班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多次在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林局将取消其检查验收资格。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资金管理办法、工程验收办法和奖励办法按林局有关文件执行。造林、封山育林工程实行5:3:1:1的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即工程当年经验收开具《施工合格证》后拨付50%的资金,经验收开具《造林质量合格证》后拨付30%的资金,第二年、第三年对造林地进行幼抚经验收开具《抚育管护合格证》后分别拨付10% 资金。森林抚育工程实行5:3:2的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即抚育开工时预拨付50%的资金,林场检查人员按照林局制定的检查验收办法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小班出具《森林采伐作业验收单》后,拨付30%的资金,经林局抽查合格后拨付20%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相关的文件及图片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与上级有关规定、办法冲突的,以上级有关规定、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生产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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