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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
《山西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5-12-01 14:50:57    作者:台头林场

    我省国有林场保护着全省最优质、最精华的森林资源,主要分布在太行山、吕梁山主脊两侧的河流源头、水库周边等生态区位十分重要的区域,在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绿色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及《山西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精神,坚持创新、务实、规范、发展的理念,以保资源、保民生、激活力、可持续为目标,以理顺管理体制、创新经营机制、优化组织结构、强化队伍建设、完善政策保障为抓手,突出问题导向,细化分解任务,分级落实责任,硬化具体措施,促进改革顺利实施。
    (二)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实现三增、三减、三加强。“三增”:2020年底,全省国有林场经营面积增加到5000万亩以上,净增1000万亩;有林地面积增加到3000万亩以上,净增600万亩;活立木蓄积增加到1亿立方米以上,净增2000万立方米。“三减”:2016年底,全省国有林场由267个减少到220个,国有林区无林单位减少50%。2020年底,全省现有国有林场总数减少到200个,事业编制减少30%。“三加强”:加强资源保护与培育,加强森林资源监管,加强基层基础设施建设。
    主要任务:落实5个到位,分两步走。
    2016年底,一是国有林场公益性质明确到位,按从事自然资源保护类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管理,全部定性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二是财政预算保障到位,人员及公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实现职工“五险一金”全覆盖,省直国有林场实现省级统筹;三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资金预算到位,将国有林场水、电、路、房屋、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政府“十三五”建设规划或专项计划,并统筹安排建设资金。
    2020年底,一是事业编制落实到位,全面完成定编、定岗、定责;二是人员分流安置到位。通过转岗分流、自然减员、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等措施,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二、推进举措与实施办法
    (三)科学合理整合机构。坚持精简、高效、规模、适度的原则,统筹人、财、物等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效整合,确保森林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林区社会和谐稳定。
    1.省直林场整合。
    (1)省直国有林场整合。省直林区现有146个国有林场,另有苗圃、种子园、科技中心、湿地公园等11个有林机构,本着规模适度、方便管理、提高效率的原则,对同一县域内有3个以上林场或经营面积在5万亩以下的林场按流域进行整合重组,撤并38个有林单位,减少26%;在国有林场基础建立的自然保护区及其它单位且面积交叉重叠的,实行一套班子,合署办公;在整合后经营面积30万亩以上或生态区位重要、资源集中分布的区域,设立12个中心林场,按照规模与机构相匹配的原则,中心林场设为副处级建制。
    (2)省直专业服务机构整合。省直林局现有81个专业服务机构(包括省编办核定的事业性质机构和各林局自设的部分企业性质机构),事业性质机构,只保留林业调查设计队、机关服务中心、森林消防队,并允许各林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设一个机构,其余机构全部撤销;企业性质机构,全部进行改组改制,逐步与主体分离,推向市场,自主经营,林局林场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整合后,专业服务机构减少到41个,减幅为50%。
    2.市县属国有林场整合。市县属国有林场共120个,调减28个,减少23%;县属林场在2个以上的原则上进行合并,如合并不便管理,可以成立国有林场总场,下设分场,总场对分场进行人、财、物直接管理。在国有林场基础建立的自然保护区及其它单位且面积交叉重叠的,实行合署办公。
    (四)积极稳妥减编,实行岗位分类管理。国有林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骨干林业技能人员纳入林场事业编制。岗位类别、岗位等级设置及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设置执行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54号)。
    1.省直林局林场编制设定。省直林局、林场现有事业编制8339人,其中林局林场7504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事业编制)、五台山树木园、省林木良种培育中心(襄汾)853人、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调整:
    (1)森林公安、自然保护区、五台山树木园、省林木良种培育中心事业编制总数保持不变,根据工作需要,调减五台山树木园和省林木良种培育中心编制,增加蟒河、庞泉沟、芦芽山、灵空山、黑茶山等5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编制。
    (2)林局林场现有编制 7504人,编制分步减少,到2016年底,根据面积、现有人员和实际空编情况综合平衡后,各林局保留100余名空编,用于人员新老更替和林地面积增加的需要,其余空编全部核减。2020年前达到《方案》规定目标。
    2.市县国有林场事业编制设定。原则上按每1万亩2.5人测算,一些面积过小,但生态区位十分重要且必须保留的林场,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增加事业编制。各林场的编制以市为单位进行综合平衡,到2020年前减少30%左右。
    (五)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建立购买服务机制。国有林局林场机构整合、编制精减要统筹兼顾,分步推进,确保人员不下岗、工资待遇不降低。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通过以下渠道安置:一是组建中心林场;二是充实森林资源监管队伍;三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充实技术岗位,保留待遇;四是对年龄偏大、身体较差的人员实行内部离岗休养;省直林局林场整合,人员及编制在本局范围内调整。2020年前,年度新增人员不得超过自然减员数的50%,总的原则是,保持管理人员零增长,工勤人员只减不增,技术人员和骨干技能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类人员比例范围内补充调整。
    妥善安置富余职工。改革后富余职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安置:1.自然减员。在2020年前人员分流过渡期内,采取定编定岗不定人的办法,通过自然减员,逐步消化;2.提前退休。对从事林业特殊岗位(包括造林、抚育等工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在30年以上的职工,经本人申请、聘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社部门批准,可提前退休。
    森林管护和森林消防及后勤服务人员逐步实行购买服务,由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管理、资金、设施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公司作为承接主体。承接主体由购买单位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形式确定并依法签订服务协议。
    省直林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组建森林消防队的通知》(晋政森防办字[2009]6号)组建的森林消防队,按照专业化、半军事化,一队多能,一专多用的原则,逐步建设成以扑救森林火灾为主营造林为辅的专业队伍,非防火期应当安排承担林区、林场的营造林工程。各林局聘用的现有森林消防队员(非正式职工),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和程序,与林局建立购买劳务关系,办理相关手续。对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消防队员,可优先安排到林场从事森林管护、营林工作并签定劳务购买合同,其工资及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购买社会服务所需资金,在天保和公益林管护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纳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
    (六)加强管理机构建设,推进林场科学管理。 国有林场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各级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对所辖国有林场进行管理。加强省国有林管理局的机构建设,强化行政职能,充实机构人员,更加有效加强森林资源监管和行业服务。省直林局负责对所属国有林场进行管理,各市国有林场管理局(站)或主管科室负责区域内国有林场的业务管理与考核。落实国有林场法人自主权。明确国有林场机构规格,县属林场应设为副科级以上建制,并参加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班子。场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场长任期为5年,最长可连任两届,市县国有林场可适当放宽。
    (七)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用好中央改革补助资金。国有林场现有的非独立核算经营项目,可组建经营实体,实行公司化管理,市场化运作,逐步与主体分离,林局林场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要维护国有林场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对难以分离的非独立核算经营项目,按照“收支分开、明确用途、比例分配、依规使用”的原则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其收支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8号),可用于弥补国有林场人员、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的不足和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结余经同级财政批准后用于提升林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中央财政安排的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由省级统筹安排,主要用于补缴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国有林场分离场办学校和医院等社会职能费用,购买、租赁、托管集体和个人公益林等费用,弥补改革过渡期人员经费,先行自主推进改革的奖励补助,改革工作经费等与改革相关的支出。
    (八)划定永久性公益林,扩大国有林场经营面积。为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生物多样的丰富性,确保我省生态底线,以国有林场林地及与国有林场林地交叉、插花或毗邻的集体公益林地。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规划范围的公益林地;重要水源地、重要水库汇水区、生态环境脆弱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公益林地为主体框架,划定5000万亩以上永久性公益林地,予以立法保护。
国有林场要通过购买、托管等方式,采取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国有+国营的模式扩大林场经营面积,在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的市、县和省直林局先行试点,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国有林场购买托管集体公益林地指导意见》,“十三五”期间,净增经营面积1000万亩,各市县、省直林局要编制年度计划,依法依规推进实施。
    国有林场购买、托管集体公益林地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分级筹措,与中央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配套使用。
    (九)创新监管机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结合林地变更调查登记,以场为单位(包括其他国有林单位),在全面开展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调查,摸清资源底数的基础上,加快国有林场林权证发放,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监测核算制度、考核奖惩制度。
    设立国有森林资源监管机构。省国有林管理局加挂山西省国有林资源监管中心牌子,受林业厅委托,对全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进行监管,业务归口林业厅资源处。下设5个监管中心,分别为山西省桑干河监管中心、山西省管涔山监管中心、山西省关帝山监管中心、山西省太岳山监管中心和山西省中条山监管中心。各监管中心监管区域另行划定。监管中心主要职责是:1.监督区域国有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2.监督区域国有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3.组织对区域国有森林消长、林地资源变更进行检查;4承担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有关森林案件督办;5.按年度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提交国有森林资源监督报告。
    加大林地林木争议纠纷调处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林权争议纠纷调处机制,按照国家有关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处理的规定和《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30号),加快林地林木争议调处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便利管理、有利稳定的原则,妥善调处纠纷。到2020年底,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调处达到90%以上。
    (十)加快森林资源培育,提高国有森林质量。积极发展场外林业,大力实施购买式造林、合作式造林、股份制造林,积极鼓励国有林场引进战略投资者,认领国有荒山荒地开发造林。
    建立森林经营制度。加强森林抚育,制定省级森林抚育规程,全面启动国有林场低质低效公益林、灌木林改造工程。
    (十一)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林场干部素质。制定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准入门槛,引进国有林场发展急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加强职工培训。各级国有林场缺编人员,应通过年度计划报上级有关部门,通过省、市人事部门公开招录。
    采取互派、挂职、培训等形式,加强国有林场领导干部交流。
    三、组织领导与责任落实
    (十二)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对国有林场改革负总责。省、市、县三级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组,负责本辖区国有林场改革的组织实施,研究落实及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制定国有林场改革重点工作分工意见;省、市、县三级要层层签订国有林场改革工作目标任务责任书。
    (十三)协调推进。组织编制市、县、省直林局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各市、省直林局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于2015年12月底前报省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组,各县(区)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报市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组,经批复后组织实施。
各地要适时召开国有林场改革工作会议,逐级组织搞好培训,广泛宣传国有林场改革的重要意义,解读改革政策,凝聚改革合力,营造改革氛围;坚持依法操作,切实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改革平稳过渡,顺利实施。
    (十四)组织验收。参照国家国有林场改革验收办法,制定我省验收办法。2016年底前,各市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组对辖区县(区)国有林场改革进行验收,2017年6月底前,省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组对各市国有林场改革进行验收,同时申请国家进行验收。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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