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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
中条林局党委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16-04-25 11:29:37    作者:台头林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委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党委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提高党委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试行),对照毛泽东同志《党委会的工作法》和《山西省林业厅党组工作规则》相关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工作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围绕“建设持续健康富裕和谐现代林区”中心任务开展工作,确保目 标任务全面完成。
    第三条  党委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厅党组及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基层党支部、基层单位、机关科室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制定、人员编制调整等重要事项;
    (三)局管干部人事任免、大额资金使用,涉及全局的制度订立、活动开展、固定资产处置、重大民生问题等重要事项;
    (四)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事关全局生态工程建设和林业改革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党委应贯彻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及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管工作。
    第七条  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委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当好主要负责人,处 理好与其他党委成员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其他党委成员应当履行“一岗双责”,既要承担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职责,又要抓好分工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 设工作;党委成员之间要加强沟通交流,确保各项工作的整体衔接性和全局统一性。
    党委及其成员应当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加强党委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党委应当加强对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各支部工作的领导和具体指导;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应当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的领导,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促进全局精神文明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第八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组织党委活动,签发党委文件。党委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指定副书记或其他成员主持日常工作。
    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受党委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责任。
    党委成员根据党委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责任
    第九条  党委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上级党组织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委成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搞“一言堂”。党委成员应当勇于担当、认真负责,切实履行责任。
    第十二条  党委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前,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科室和基层单位党支部以及本单位党员、职工的意见,事前充分进行酝酿讨论,对于占少数的不同意 见,应当认真考虑。如果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各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思 想后再作决定。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委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委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认真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对于重要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四章  党委会议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包括党委会和党委扩大会。
    第十五条  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涉及单位或科室的议题,应当由相关单位或科室事先提交请示报告卡或文字材料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呈党委书记同意后,方可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对于情况不明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不宜匆忙提交党委会议讨论。
    第十六条  党委会和党委扩大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书记确认会议议题并根据议题确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党委会议人员,对党委决定、决议可以发表意见,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研究重大问题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尽可能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二)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有关科室、单位的意见。
    (三)召开党委会议对有关方案进行充分讨论,进行表决,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抽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办主任如实记录,党委办主任因故不在的,由党委书记指定人员记录。会议纪要由记录人员整理、党委书记审核签发、全体党委成员传阅签字后按规定存档备查。
    党委会议形成的决定由党委办按批准范围进行批复或印发,并负责整理相关请示报告材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又必须尽快做出决定的,党委书记可以电话形式征求党委成员意见,可以单独作出决定,事后及时和党委成员沟通,并向党委会议报告。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党委成员和列席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党委成员在会上发表的个人意见等,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和扩散。对造成泄露的,应视情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成员应按有关规定回避。
    第二十四条  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委成员对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委办对党委重大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当进行有效的督查和反馈,确保党委决策落实。
    第二十五条  以党委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委成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委集体讨论或者传阅审定。党委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委审定或者党委书记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党委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集体决定精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条林局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党委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党委规则,按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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