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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
中条林局党员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04-15 10:15:36    作者:台头林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局党员干部的纪律观念、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促进党员干部忠诚履职、主动作为、廉洁自律,全力推动局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增强制度执行力,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纪律严明,政令畅通。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属国有林场、非林单位、机关各科室,以及各自然保护区,公安分局及所属派出所的党员干部,依照本   办法问责。
    第三条 问责遵循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罚当其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方式
    第四条 问责的方式:
  (一)约谈或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进行全局通报批评;
  (四)停职检查;
    (五)调整工作岗位;
  (六)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局纪委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责任划分:
    (一)党员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承担直接责任;
  (二)党员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三)党员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当管理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四)二人以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个人应履行的职责确定责任;
  (五)应当予以问责的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按照党员干部各自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班子成员,不予问责。
  第六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问责,不因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而免予追究。
  第七条 受到问责的党员干部,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问责的党员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免职问责的党员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加重问责:
  (一)在被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二)打击、报复、威胁、陷害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三)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采取不正当行为干预调查,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九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三章 问责内容
    第十条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进行调整工作岗位或免职问责;对主要领导责任者进行全局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问责;对重要领导责任者进行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问责: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 本单位、本部门或者分管领域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对本单位、本部门或者分管领域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甚至包庇、袒护、纵容,或者为违纪违法人员请托说情甚至诋毁执纪办案人员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或分管领域的违纪违法行为因发现而未发现、应纠正而未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违反干部推荐、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对单位造成不良后果,影响单位正常工作开展的;
  (五)抓作风建设不力, 本单位、本部门或者分管领域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四风”问题比较严重的;
  (六)对配偶、子女、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己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小道消息或是违反组织保密原则,搞非组织活动、跑风漏气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 在工程方面工作履职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进行全局通报批评问责;对主要领导责任者进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问责;对重要领导责任者进行诫勉谈话问责:
    (一)在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重要事项推进中,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任务,影响工程项目整体建设进度的;
    (二)擅自变更工程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的;
    (三)因施工违规操作,发生严重质量问题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工程项目规划方案、作业设计发生严重问题被有关部门通报的;
    (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因存在严重问题被有关部门检查通报的;
    (六)在工程方面出现需要问责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 在安全方面工作履职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进行免职问责;对主要领导责任者进行调整工作岗位问责;对重要领导责任者进行停职检查问责:
    (一)本辖区内部发生森林火灾,且巡护、宣传工作不到位的;
    (二)由职工、民工内部引发的森林火灾,或是由外部
引发的森林火灾,因管控措施不力造成复燃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工作失职,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是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
    (四)在发生自然灾害或是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时,因未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致使后果恶化的;
    (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件,隐患排查不及时、应急措施不严密,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六)隐瞒、谎报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的;
    (七)在安全方面出现其它需要被问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 在财务方面工作履职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进行停职检查问责;对主要领导责任者进行全局通报批评问责;对重要领导责任者进行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问责:
    (一)违反有关规定,乱发津补贴,或是超范围列支“三公经费”的;
    (二)经财务审计部门审计,发现年度重复错误的;
    (三)经财务审计部门检查,发现严重经济问题的;
    (四)资产管理混乱,不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的;
    (五)不执行采购规定,擅自处置、租赁国有资产的;
    (六)因财务公开工作不全面、不真实、不及时,引起职工不满,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在财务方面出现其它需要被问责的情形。
    第十四条 工作履职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进行调整工作岗位问责;对主要领导责任者进行全局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问责;对重要领导责任者进行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问责:
    (一)对中央、省厅以及局党委政策部署落实不力,打折扣、搞变通,甚至是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贻误工作、影响发展或是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管理不善,不作为或乱作为,对局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规定,不认真学习研究,工作思路不清,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正常开展的;
    (三)对职工群众反应强烈或是上级要求整改的问题,以及本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认真落实,或是对职工群众的合理诉求应该解决而不解决的;
    (四)不认真做好政务财务公开公示工作,该公开的不公开或是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不及时,影响本单位和谐稳定,导致矛盾激化的。
    (五)落实工作任务过程中,制造假进度、假现场、假数据,或是编报虚假工作成果,欺上瞒下的;
    (六)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研究决定的;
    (七)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不按程序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在工作履职方面出现其它需要被问责的情形。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需要组成联合调查组的,由局党委直接确定牵头部门,从局纪委及相关科室抽调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纪检、审计部门发现党员干部需要问责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涉嫌违纪的,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问责的,由局纪委请示党委,批复同意后作出问责决定;需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局纪委研究提出意见,报局党委会,作出处分决定;需追究法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问责决定有异议的,自问责决定起30日之内,可向局纪委或局党委提出申诉和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局党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协调,局纪委负责本办法具体实施,局属各单位和机关各科室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局属各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的问责,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凡按本办法被问责的党员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人事部门对问责对象当年评先评优、提拔使用、岗位调整等影响进行落实,并按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和报告材料装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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